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缺席子女成长几十年,出狱后起诉要赡养费,法院判了!

来源:国普网 作者: 时间:2026/10/23 10:24:39 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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年轻时多次因盗窃入狱,缺席了两个孩子的成长。如今出狱后无房无收入,起诉要求子女每月支付赡养费。女儿庭审中辩称“父亲从未尽过抚养义务”,但法院判决:每月支付500元。赡养,是法定义务,不以父母是否抚养过子女为前提。

案号:(2026)鄂1022民初2280号

一、案件事实

陈某甲于1958年出生,与妻子育有一子陈某乙(1981年出生)、一女陈某丙(1987年出生)。儿子出生不久后,陈某甲因盗窃罪入狱,此后多次服刑。在女儿6岁到16岁的十年间,他都在狱中。陈某甲几乎没有对两个孩子尽过抚养义务。

2025年2月,陈某甲刑满释放,无固定住所、无经济来源。他曾暂住公安县某旅馆,儿子陈某乙通过旅馆老板转付了共计3800元左右的生活费用。女儿陈某丙曾转账给弟弟2000元用于父亲生活开支,后因联系不上陈某甲中断。

2026年4月,陈某甲向法院起诉,要求子女每月各支付1000元赡养费,并承担后续大额医疗费用。

二、庭审现场

女儿陈某丙辩称:

父亲自她记事起就长期服刑,从未对她尽过抚养义务,中途出狱后仍拒绝抚养子女,已构成事实上的遗弃。她目前是全职妈妈,育有两名未成年子女(长子11岁、幼女1岁半),无工作收入,整个家庭全靠丈夫的工资,客观上无力支付赡养费。她认为,一个履行了抚养义务的父亲,才可以正大光明地要求子女履行赡养义务。

儿子陈某乙表示:

没有固定职业,贷款买了辆车从事货运,自己带孩子生活,愿意支付赡养费,但经济能力有限,每月只能负担几百元。

三、法院判决

法院认为:虽然陈某甲在子女未成年时长期缺位,没有尽到抚养义务,但陈某甲现已年迈,无固定住所、无稳定收入,确需子女赡养。根据《民法典》第一千零六十七条,子女对父母的赡养义务,不因父母未尽抚养义务而免除。

综合考虑本地生活水平、陈某甲实际需要及子女的赡养能力,判决陈某乙、陈某丙自2026年5月起每人每月向陈某甲支付赡养费500元。驳回陈某甲的其他诉讼请求(后续大额医疗费用尚未实际发生)。

四、为什么“你没养过我,我也不养你”不成立?

这个判决结果让很多人感到“不服”:父亲缺席了几十年,凭什么现在要求子女养老?

从法律层面来看,子女对父母的赡养义务具有以下三个法律特征:

法定义务,不以父母抚养过自己为前提。 成年子女对父母的赡养义务是法定的、无条件的。父母是否尽到抚养义务,在法律上不作为赡养义务的对价条件。这是最核心的法律逻辑。

专属于人身,不可转让、不可放弃、不可免除。 赡养义务是依据身份关系产生的法定义务,子女不能以“父母未尽抚养义务”为由主张免除自己的赡养义务,也不能通过协议放弃或转让。无论父母是否履行过抚养义务,子女的赡养义务始终存在。

五、给每一位普通人的提醒

本案判决传递的信息非常明确:赡养义务是法定的、无条件的。父母未尽抚养义务,子女可以主张道德上的不公平,但不能作为拒绝履行赡养义务的法律理由。

法条链接: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26条第2款(成年子女对父母的赡养义务)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1067条第2款(缺乏劳动能力或生活困难的父母有权要求子女给付赡养费)

(案例来源:公安县人民法院(2026)鄂1022民初2280号民事判决书)

编辑:肖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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