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日,北京四中院审结一起走私毒品案件,被告人张某、葛某违反国家法律法规,从境外携带毒品至境内,最终因构成走私毒品罪,分别被判处有期徒刑一年二个月、七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五千元、三千元。
案情回顾
2024年10月初,张某与女友葛某赴境外旅游。抵达后,张某出于猎奇心理,从外国朋友处购得一包“邮票”、数十粒“摇头丸”。临近回国前,葛某被商店中“致幻蘑菇”的广告吸引,因好奇其宣称的刺激视觉效果,便购买了一盒。收拾行李时,二人心存侥幸,将未吸食完的上述物品一同放入行李箱携带回国。
图为嫌疑人行李中所携带毒品
旅行结束后,张某与葛某乘坐航班从境外抵达北京大兴国际机场。入境时,二人选择无申报通道,未向海关申报携带物品。大兴机场海关关员对航班旅客托运的行李箱进行查验时,在张某行李箱中发现疑似“摇头丸”25粒、疑似毒品“邮票”10张,在葛某行李箱中查获疑似“致幻蘑菇”1盒,上述物品均藏匿于普通行李物品之中。随后,张某、葛某被当场抓获,涉案毒品全部收缴,二人的手机、托运的行李箱等物品被起获并扣押。
经鉴定,25粒“摇头丸”净重10.9379克,含有二亚甲基双氧安非他明(MDMA)成分;10张毒品“邮票”净重0.19克,含有麦角酸二乙基酰胺(LSD)成分;“致幻蘑菇”净重25克,含有赛洛新成分。以上三种成分均被我国明确列入《麻醉药品和精神药品管理条例》规定的第一类精神药品目录,受到法律严格管制。根据该条例规定,除国家指定的单位外,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非法从事麻醉药品药用原植物种植,以及麻醉药品和精神药品的实验研究、生产、经营、使用、储存、运输等活动。
审理裁判
法院审理认为,张某、葛某违反国家法律法规,从境外携带毒品至境内,二人的行为均已构成走私毒品罪。公诉机关指控张某、葛某犯走私毒品罪的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罪名成立。张某、葛某所犯走私毒品罪,依法应予惩处。鉴于张某、葛某归案后如实供述犯罪事实,自愿认罪认罚,涉案毒品已被起获并收缴,未流向社会,依法可对张某、葛某予以从轻处罚,对公诉机关的量刑建议和张某、葛某的各自辩护人关于请求对张某、葛某予以从轻处罚的相关量刑辩护意见予以采纳。
最终,根据张某、葛某犯罪的事实,犯罪的性质、情节及对于社会的危害程度,北京四中院判决被告人张某犯走私毒品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二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五千元;被告人葛某犯走私毒品罪,判处有期徒刑七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三千元。
目前,该案判决已生效。
法官说法
我国刑法第三百四十七条第四款规定,走私鸦片不满二百克、海洛因或者甲基苯丙胺不满十克或者其他少量毒品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罚金。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制定的《办理毒品犯罪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意见》中第三条“关于办理氯胺酮等毒品案件定罪量刑标准问题”中规定,走私二亚甲基双氧安非他明(MDMA)不满20克的,以及走私除了氯胺酮、美沙酮、三唑仑、安眠酮、氯氮卓、艾司唑仑、地西泮、溴西泮等类别之外其他少量毒品的,应当认定为刑法第三百四十七条第四款规定的“其他少量毒品”。因此,由于张某、葛某走私毒品数量较少,且具有从轻处罚情节,按照上述法律规定,法院在三年以下对二人判处了刑罚。
法官提示
毒品对人体的危害极大,吸食后会产生异常兴奋、幻视幻听、情绪失控等即时症状,长期使用更会对神经系统造成不可逆损伤,甚至诱发精神分裂,危及生命。法官在此郑重提醒公众,无论是出国留学还是出境旅行时务必提高警惕,切勿因猎奇心理尝试违禁品,更不能心存侥幸将毒品携带回国。虽然各国法律规定各有不同,但毒品的危害不分国界,珍爱生命,遵守法律,远离毒品,切莫因一时疏忽大意,给自己和家人带来无法挽回的灾难。
供稿:北京四中院
编辑:建君