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私了“翻车”记:赔偿协议为何被法院撤销?

来源:湖北法治网、仙桃市司法局、仙桃市人民法院 作者: 时间:2025/8/1 17:57:08

合法的民间借贷关系受法律保护,但在民间借贷纠纷中,若借款人已支付的利息超过了法律规定上限,该如何处理呢?超出部分利息能否要求返还呢?近日,仙桃法院依法审理了一起不当得利纠纷案件。

基本案情

2022年,刘某通过某平台向陈某借款106400元,扣除21400元利息后实际到账85000元。借款到期后,刘某向陈某偿还了106400元。后刘某认为陈某收取的利息数额过高,遂诉至仙桃法院,请求法院依法判决陈某返还部分利息。

法院审理

仙桃法院经审理认为,关于预先扣除利息的问题,法律规定预先在本金中扣除利息的,人民法院应当将实际出借的金额认定为本金。本案中,借款金额应当以实际交付的金额为准,故借款金额实际为85000元。

关于返还利息的问题,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民间借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第二十五条:“出借人请求借款人按照合同约定利率支付利息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但是双方约定的利率超过合同成立时一年期贷款市场报价利率四倍的除外。”庭审中,刘某自愿按照中国人民银行授权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一年期贷款市场报价利率即LPR的四倍计算利息,根据刘某收到借款的时间和还款时间,刘某应当支付利息共计344.72元。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九百八十五条:“得利人没有法律根据取得不当利益的,受损失的人可以请求得利人返还取得的利益。”陈某取得刘某支付的超额利息,即106400元-85000元-344.72元=21055.28元,没有法律依据,应当予以返还。

最终,仙桃法院判决陈某返还刘某不当得利款项21055.28元。

法官提醒

在民间借贷法律关系中,双方可以自行约定利息,但所约定的利息不得超出法律规定的利率范围,即最高不得超过同时期一年期贷款市场报价利率(LPR)的四倍。出借人必须严格遵守法定利率上限规定,不得与借款人约定超出法定利率上限的利息。同时,借款人也应谨慎审查合同条款,确保约定的利率在法定范围内。

编辑:晓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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