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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找关系”可摆平刑事案件?湖南一地5人29万元打水漂,法院判了

来源:沅江市人民法院 作者:张佳伟 时间:2025/8/2 10:43:58

托人办事、请客送礼本就是一种不好的社会风气,然而,有人却在这上面动起了歪脑筋,假借办事名义诈骗钱财!近日,湖南沅江法院就审结了一起“找关系”为由实施连续诈骗案件,请看下面案例。

案情简介

2023年1月至10月期间,被告人陈某以帮人找关系解决刑事案件为由,诈骗5名被害人共计人民币29万元。具体犯罪事实如下:

(一)诈骗被害人阳某11万元

2023年1月,阳某因涉嫌帮助信息网络犯罪活动罪被山东某县公安局取保候审。阳某托人找到陈某帮忙,陈某表示可以将该案件处理掉,并以需要找关系、请客为由收取阳某5万元。不久后,陈某答复阳某其案件已被不起诉。同年3月,阳某因涉嫌电信诈骗被湖南某市公安局传唤至当地调查,因害怕公安局找上门,便再次找到陈某帮忙,陈某表示可以处理,并收取阳某6万元。3月20日,陈某答复阳某案件已经处理好了。

经查,陈某在收到上述钱款后,并未用于给阳某找关系,而是用于自身消费与经营。山东某县公安局于2024年11月29日以阳某涉嫌帮助信息网络犯罪活动罪向该县人民检察院移送审查起诉。

(二)诈骗被害人刘某3万元

2023年6月,伍某因涉嫌掩饰、隐瞒犯罪所得罪被湖南某县公安局立案侦查,伍某托人找到陈某帮忙,陈某表示可以帮忙处理该案,伍某随即将此事告知了其母亲刘某。2023年6月7日,该县公安局在伍某家中将其抓获归案,伍某联系刘某要其向陈某转钱,当日刘某向陈某转账2万元,次日陈某声称案件比较棘手,还需要1万元运作关系,故刘某又转账1万元给陈某。

经查,陈某在收到上述钱款后,并未用于给伍某找关系,而是用于自身消费与经营。该县公安局于2023年6月7日将伍某刑事拘留,同年9月27日,该县人民法院以伍某犯掩饰、隐瞒犯罪所得罪,判处其有期徒刑一年,并处罚金人民币八千元。

(三)诈骗被害人周某6万元

2023年6月,周某丈夫廖某因涉嫌诈骗罪被湖南某县公安局刑事拘留,周某托人找到陈某帮忙处理该案,陈某表示支付6万元就可以把她丈夫“捞出来”。周某遂于2023年6月18日转账6万元给陈某,陈某告知周某其丈夫廖某羁押于某县看守所,并承诺廖某三天就会被放出来,次日周某前往该看守所询问,得知丈夫并未关押在该看守所。周某从而对陈某表示怀疑,要求陈某退钱,陈某表示钱已经全部用于关系运作和打招呼,拒绝退钱。

经查,陈某在收到上述钱款后,并未用于给廖某找关系,而是用于自身消费与经营。2024年4月19日,某县人民检察以廖某涉嫌开设赌场罪向人民法院提起公诉。

(四)诈骗被害人张某6万元

2023年7月,张某因涉嫌非法集资罪被某县公安局立案侦查,张某托人找到陈某帮忙,陈某称其能够将该案件“摆平”,使张某不受刑事追究,并于2023年7月11日收取张某6万元。后张某受到某县公安局传唤,使其对陈某是否帮忙找关系表示怀疑,故找到陈某退钱,陈某遂编造“已经找了政法委的人”“已经找了负责专案的刑侦大队长”“找了关系搞不定,钱全部用掉了”等理由欺骗张某,拒不退还上述钱款。

经查,陈某在收到上述钱款后,并未用于给张某找关系,而是用于自身消费与经营。张某因涉嫌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于2023年9月5日由某县公安局取保候审,2024年9月4日,因张某未按计划进行退赃,被该局移送审查起诉。

(五)诈骗被害人王某3万元

2023年9月,吴某因涉嫌强奸罪(未遂)被湖南某市公安局刑事拘留,其堂哥王某在与他人聊天时得知,只要花钱就能够找陈某将吴某从看守所里面“捞出来”,并使吴某的案件销掉,王某便于2023年10月9日转账3万元给陈某。当天下午陈某告知王某,吴某下午就会从看守所释放出来,但当天并未被释放。陈某表示民警出差了,要第二天才能将吴某释放出来。此后,陈某又以“约了公安局局长、秘书和办案民警吃饭,但局长没空,需要再约时间”等理由搪塞王某。王某便要求陈某退钱,陈某于2023年10月11日将3万元退还。

经查,陈某在收到上述钱款后,并未用于给吴某找关系。吴某因涉嫌强奸罪,于2023年10月13日被该局取保候审,同年11月21日被移送检察机关审查起诉。

该案被告人陈某于2024年8月28日被公安机关抓获归案。

法院判决

法院经审理认为,被告人陈某以非法占有为目的,骗取他人财物,数额巨大,其行为已构成诈骗罪。公诉机关指控被告人陈某犯诈骗罪的罪名成立,法院依法予以支持。综上,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六条,第四十五条,第四十七条,第五十二条,第五十三条,第六十四条之规定,判决如下:

法院依法判处被告人陈某有期徒刑五年,并处罚金人民币两万元。宣判后,陈某提出上诉,益阳市中级人民法院经依法审理,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法官说法

近年来,以疏通关系为由的诈骗时有发生,究其原因,是因为当一些群众自己或者亲属因涉嫌刑事案件被调查或者采取强制措施时,往往因为不清楚法律法规、内心焦急等原因,想要通过花钱找一些所谓“有关系”、“人脉广”的人来减轻责任或者逃避法律制裁。本案被告人陈某正是通过虚假承诺使害怕受到司法机关打击的各被害人或亲属陷入了错误认识,而陈某在收到诈骗来的资金后,并非用于各被害人的案件,而是用于偿还自身债务和其他支出,且陈某在拿到钱后没有立马消失不见,在受害人询问案件进展时仍能够通过“汇报进度”的方式骗取信任,并以虚假理由继续索要运作费用,致使被害人仍然相信陈某有能力可以将人“捞出”,从而受骗。

沅江法院在此提醒广大群众:法律面前无特权,司法机关办案有严格的程序,不会以任何理由收取好处费,任何说情、打招呼等违规干预办案的行为,都会被司法机关工作人员按照“三个规定”的要求记录在案。广大群众应通过正规法律途径维护合法权益,切勿轻信所谓的“有关系”,以免落入犯罪分子的圈套。

编辑:建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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