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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布虚假广告诈骗,海南一男子被判刑

来源:法治时报、法治儋州 作者: 时间:2025/8/9 14:10:57

日前,临高男子劳某弟因在网上发布虚假广告骗取他人3400元,被判处拘役4个月并处罚金1000元

案件回顾

劳某弟系临高县人,在社交平台上发布售卖二手台球杆的虚假广告。被害人尹某刷到劳某弟发布的虚假广告后信以为真,向劳某弟购买台球杆。看过所谓的交货图片后,尹某通过支付宝红包、微信转账、银行卡转账分4次向劳某弟支付100元、300元、300元与2700元,用于购买台球杆。转账之后尹某被劳某弟拉黑,遂意识到被骗,随后报警。临高警方顺藤摸瓜,在临城镇江北路某台球会所将劳某弟抓获。

经审讯,劳某弟对其实施违法犯罪的行为供认不讳。临高警方依法对劳某弟行政拘留12日,没收其用于发布虚假广告的手机一部。行政拘留期间,劳某弟退赔被害人尹某损失3400元,尹某对其出示了谅解书。行政拘留结束之日,劳某弟即被警方采取刑事强制措施。

公诉机关认为,被告人劳某弟以非法占有为目的,诈骗他人财物,数额较大,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该案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诈骗罪追究被告人刑事责任;被告人劳某弟认罪认罚,可以从宽处理;建议判处被告人劳某弟拘役4个月,并处罚金1000元。

临高法院经审理认为,被告人劳某弟以非法占有为目的,诈骗被害人尹某3400元,数额较大,其行为构成诈骗罪,公诉机关指控的罪名成立;劳某弟到案后如实供述犯罪事实,系坦白,可以从轻处罚;自愿认罪认罚且签字具结,可以依法从宽处理;被告人劳某弟积极赔偿被害人经济损失并取得谅解,酌情从轻处罚。

临高法院依法判决被告人劳某弟犯诈骗罪,判处拘役4个月,并处罚金1000元;从被告人劳某弟处扣押并随案移送的手机一部,依法予以没收,上缴国库。

法律如何界定诈骗罪?电信网络诈骗犯罪的认定是什么?看看法律怎么说: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六条  【诈骗罪】诈骗公私财物,数额较大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或者单处罚金;数额巨大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数额特别巨大或者有其他特别严重情节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无期徒刑,并处罚金或者没收财产。本法另有规定的,依照规定。

《中华人民共和国反电信网络诈骗法》第二条 本法所称电信网络诈骗,是指以非法占有为目的,利用电信网络技术手段,通过远程、非接触等方式,诈骗公私财物的行为。

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关于办理电信网络诈骗等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意见》(一)根据《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诈骗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一条的规定,利用电信网络技术手段实施诈骗,诈骗公私财物价值三千元以上、三万元以上、五十万元以上的,应当分别认定为刑法第二百六十六条规定的“数额较大”“数额巨大”“数额特别巨大”。

编辑:建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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