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2023)桂1422刑初388号
公诉机关广西壮族自治区宁明县人民检察院。
被告人许某明,男,2000年9月2日出生于广西宁明县,壮族,大专文化,农民,住广西宁明县。因涉嫌贩卖淫秽物品牟利罪,于2022年5月19日被黑龙江垦区公安局宝泉岭分局取保候审,2023年5月18日被解除取保候审。2023年8月4日宁明县人民检察院决定取保候审并交由宁明县公安局执行。
被告人刘某玉,女,2000年8月8日出生于广西百色市,汉族,大专文化,教师,户籍所在地广西百色市田林县,现住广西宁明县。因涉嫌犯贩卖淫秽物品牟利罪,于2022年4月28日被黑龙江垦区公安局宝泉岭分局取保候审,2023年4月27日被解除取保候审。2023年8月4日宁明县人民检察院决定取保候审并交由宁明县公安局执行。
辩护人黄东乐,广西东越律师事务所律师。
宁明县人民检察院以宁检刑诉〔2023〕364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许某明、刘某玉犯贩卖淫秽物品牟利罪,于2023年12月25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立案受理后,依法适用普通程序并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宁明县人民检察院指派检察官农珊珊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许某明、被告人刘某玉及其辩护人黄东乐到庭参加诉讼。现已审理终结。
宁明县人民检察院指控:被告人许某明与被告人刘某玉系男女朋友关系。2022年3月份,许某明在快手平台看到他人发布的色情视频,遂添加视频上的QQ号购入600多个淫秽视频。2022年4月,许某明向刘某玉借用QQ号2919****7386(昵称“小猫”),在该QQ相册及空间上传色情照片,刘某玉问其缘由,许某明便邀刘某玉一起贩卖淫秽视频牟利,刘某玉应允。两人商议由刘某玉负责QQ聊天吸引他人购买淫秽视频,并向买家推送许某明的(QQ号242151****(昵称“喵小姬”),再由许某明负责给买家发送淫秽视频及收款。
同年4月9日,孙某杰添加刘某玉的QQ号,在聊天中刘某玉向孙某杰发送淫秽照片广告,并告知孙某杰支付39.9元可以购买淫秽视频。4月25日18时许,孙某杰向刘某玉求购淫秽视频,刘某玉便将许某明的QQ号推送给孙某杰,孙某杰添加后,许某明通过微信收款39.9元并转给刘某玉10元,随后,许某明让孙某杰添加其另一个QQ号159745****(昵称“蜜桃软妹”),通过该QQ号向孙某杰发送600部淫秽视频。经公安机关鉴定,涉案的600部视频属于淫秽视频。刘某玉于2022年4月27日被抓获归案,许某明于2022年5月18日主动投案。
另查明,二人于2023年3月16日退出犯罪所得39.9元。
对以上事实的指控,公诉机关向法庭提供了书证物证、证人证言、被告人供述等相关证据材料,公诉机关认为被告人许某明、刘某玉的行为已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六十三条的规定,构成贩卖淫秽物品牟利罪,提请本院依法惩处。
被告人许某明对公诉机关指控的罪名没有异议,但对指控的犯罪事实有异议。其辩称:其认为本案不属于情节特别严重,本案社会危害性较小,获利也小,公诉机关的量刑建议过重,应对其判处有期徒刑一年以下刑罚比较合适。其没有要求刘某玉一起贩卖视频,是其利用了两人之间的感情,胁迫刘某玉帮忙贩卖这些视频的,刘某玉没有犯罪的意识。许某明未向法庭提交任何证据材料。
被告人刘某玉及其辩护人对公诉机关指控的罪名均没有异议,但对犯罪事实有异议。刘某玉辩称:是许某明利用二人之间的感情胁迫其去做这些事情的,其知道不合法,但不知道这是犯罪行为。其辩护人辩称:1、本案刘某玉参与传播的视频数量虽然有600部,但仅向一个人传播了视频,点击量也小,情节轻微,不应该是犯罪情节特别严重,属于一般情节;2、刘某玉认罪认罚,系初犯、偶犯;3、刘某玉到案后能如实供述,系坦白;4、刘某玉在本案中系从犯;5、刘某玉贩卖的视频并未流入社会,危害性较小。综上,建议对刘某玉判处一年以下有期徒刑,并适用缓刑。刘某玉及其辩护人未向法庭提交任何证据材料。
经审理查明:被告人许某明与被告人刘某玉系男女朋友关系。2022年3月份,许某明在快手平台看到他人发布的色情视频,遂添加视频上的QQ号购入600多个淫秽视频。2022年4月,许某明向刘某玉借用QQ号2919****7386(昵称“小猫”),在该QQ相册及空间上传色情照片,刘某玉问其缘由,许某明便邀刘某玉一起贩卖淫秽视频牟利,刘某玉应允。两人商议由刘某玉负责QQ聊天吸引他人购买淫秽视频,并向买家推送许某明的(QQ号242151****(昵称“喵小姬”),再由许某明负责给买家发送淫秽视频及收款。
同年4月9日,孙某杰添加刘某玉的QQ号,在聊天中刘某玉向孙某杰发送淫秽照片广告,并告知孙某杰支付39.9元可以购买淫秽视频。4月25日18时许,孙某杰向刘某玉求购淫秽视频,刘某玉便将许某明的QQ号推送给孙某杰,孙某杰添加后,许某明通过微信收款39.9元并转给刘某玉10元,随后,许某明让孙某杰添加其另一个QQ号159745****(昵称“蜜桃软妹”),通过该QQ号向孙某杰发送600部淫秽视频。经公安机关鉴定,涉案的600部视频属于淫秽视频。刘某玉于2022年4月27日被抓获归案,许某明于2022年5月18日主动投案。
另查明,二人于2023年3月16日退出犯罪所得39.9元。
上述事实,有公诉机关提交并经庭审质证、认证的下列证据证实,本院予以确认:
1、受案登记表、立案决定书,移送案件通知书,证实本案由孙某杰于2022年4月26日到黑龙江省垦区公安局宝泉岭分局新华派出所报案。经审查,黑龙江省垦区公安局宝泉岭分局于2022年4月27日立案进行侦查,于2023年5月19日将案件移送宁明县公安局。
2、抓获经过,证实刘某玉于2022年4月27日在黑龙江省鹤岗市某某科学校被抓获归案;许某明于2022年5月18日主动到公安机关投案。
3、户籍证明,证实许某明于2000年9月2日出生、刘某玉于2000年8月8日出生,二人作案时已达完全刑事责任年龄。
4、提取笔录,附工作情况说明,证实:①2022年4月26日,民警对孙某杰持有的黑色直板触屏“华为”牌手机进行提取。打开QQ好友“小猫”聊天记录发现群压缩聊天记录,点击压缩聊天记录发现内有两张淫秽图片广告,民警对QQ名为“小猫”的聊天记录进行拍照提取。点击QQ名为“喵小姬”的聊天记录中含有付款观看淫秽视频的消息,民警对该QQ名为“喵小姬”的聊天记录进行拍照提取。点击QQ“蜜桃软妹”的聊天记录发现有12条压缩聊天记录,每条压缩聊天记录均内含有淫秽视频,民警对该QQ名为“蜜桃软妹”的聊天记录进行拍照提取。附手机截图一组。
②2022年5月19日,民警对刘某玉持有的蓝色直板触屏“华为”牌手机内存储记录进行提取。在QQ界面中出现两个QQ号(181721****昵称小花图案;2919****7386昵称“小猫”),打开昵称“小猫”的QQ界面,显示好友“喵小姬”、“蜜桃软妹”、2622781513、“毒狼”的QQ好友,点开“喵小姬”(Q0号242151****),此QQ号给“小猫”QQ号发送有淫秽视频,点开与“毒狼”聊天记录,显示推荐242514210买淫秽视频。附手机截图一组。点开微信界面,许某明微信昵称“丸子头小哪吒”,微信号***92的微信中,与刘某玉微信号***29的聊天记录中,显示许某明教刘某玉如何兜售淫秽视频的聊天记录,通过截屏提取二人聊天记录。附手机截图一组。
③2022年5月20日,民警对许某明持有的白色直板触屏“苹果”牌手机内存储记录进行提取。在QQ界面中出现两个向“毒狼”贩卖淫秽视频的QQ号(242151****“喵小姬”,159745****“蜜桃软妹”)。点击微信号***92昵称为“丸子头小哪吒”(原昵称“小熊饼干”),微信好友中备注为“猪婆”的微信(昵称为“小花图案”,微信号***29),在微信聊天记录里记录了许某明与刘某玉商量如何贩卖淫秽视频的过程,通过截屏及聊天记录转存,提取以上内容的聊天记录,民警对许某明的微信号***92,QQ号242151****、159745****内的聊天内容进行截屏提取。附手机截图一组。
工作情况说明,证实2022年4月25日,许某明使用QQ昵称“蜜桃软妹”,QQ号码:159745****的QQ号将贩卖的600部淫秽视频发送给孙某杰使用的QQ昵称“毒狼”,QQ号码:3858****的QQ号中,发送的具体内容为12条网页链接聊天信息。每条网页链接聊天记录打开后内含有淫秽视频,民警通过该12条网页链接聊天记录下载600部淫秽视频,该600部淫秽视频已刻盘。。
5、许某明、刘某玉指认使用的QQ号、收款微信号照片,证实许某明指认“喵小姬”、“蜜桃软妹”等QQ号是其贩卖淫秽物品牟利时使用的QQ号;指认其用来收取贩卖淫秽物品钱款的微信昵称“丸子头小哪吒”,微信号:***92。
刘某玉指认其使用QQ号“小猫”用于吸引他人购买淫秽物品。
6、许某明提交的微信支付交易明细、支付宝交易流水、许某明给刘某玉转账记录,证实2022年4月16日,许某明支付宝支出人民币10元。2022年4月22日至25日,许某明微信二维码收款微信昵称“R”、“蓝桉”、“旋律漂洋”、“始于心动”、“@”、“心脏只为你而动”、“咏恒de誓誩”、“晨”、“知足常乐”分别转来39.9元,共计399元;4月25日,许某明向微信昵称“猪婆”转账10元。附许某明指认违法所得照片一组。
7、刘某玉提交的许某明给其转账记录,证实2022年4月25日,其收到许某明微信转账人民币10元。
8、扣押决定书及扣押清单、转账凭证,证实2023年3月16日,民警依法扣押许某明、刘某玉退出的违法所得人民币29.9元、10元。
9、工作说明,证实许某明供述其一共通过QQ向10人贩卖过淫秽视频,但已经将该10人信息删除,除“毒狼”外,无法提供另外9人信息。经民警多方调查,民警已向某某公司发送调取文书,截至2023年4月7日某某公司仍未回复,所以无法确定其他9人与许某明有微信二维码交易记录的微信使用者真实身份,故无法取证。
10、证人孙某杰证言,证实2022年4月9日21时30分左右,其在家中使用QQ搜索附近的人聊天,并添加了QQ号叫“小猫”的人。4月25日18时,其向“小猫”讯问淫秽视频如何收费,“小猫”让其添加一个QQ名叫“喵小姬”的人,添加后“喵小姬”给其发送挑逗言语,并告知39.9元可以免费观看1000个视频,后其通过扫描“喵小姬”发来的二维码支付39.9元后,其按“喵小姬”的要求添加一个名叫“蜜桃软妹”的QQ号,后该QQ号给其发送很多淫秽视频。过了不久,其扫描了“蜜桃软妹”发来的群二维码添加一个叫“吃瓜艺术a8”的群,群内经常发送一些淫秽视频链接。其因害怕被民警查到,遂到公安机关反映情况。
11、垦区公安局淫秽物品审查鉴定书(宝公工鉴字[2022]001号)、关于“宝公工鉴字[2022]001号淫秽物品审查鉴定意见书”补充情况,证实经对孙某杰的QQ号3858****接收QQ号159745****发送提取的600部视频进行验视,其中600部视频有裸露性器官和描述性行为的行为。根据全国人大常委会《关于惩治走私、制作、贩卖、传播淫秽物品的犯罪分子的决定》和新闻出版署《关于认定淫秽及色情出版物的暂行规定》,送检的QQ号中接收的600部视频属于淫秽信息。淫秽信息的计算方式为单部视频计算为1条。在审查送检视频过程中未发现不满十四周岁未成年人明显体貌特征,故无法确定。上述鉴定意见通知书、补充情况已告知许某明、刘某玉。
12、被告人刘某玉供述,证实其和许某明是男女朋友关系。2022年2、3月份,许某明告知其出售淫秽视频可以赚钱,过后许某明向其索要号码2919****7386,昵称“小猫”QQ号发布淫秽视频、图片,并邀请其一起贩卖淫秽视频和图片。4月初,许某明安排其使用QQ号“小猫”进行引流,并教其如何使用挑逗性语言和色情图片吸引、招揽有意向购买淫秽视频的人,后其让购买者添加许某明使用的昵称为“喵小姬”的微信号,由许某明使用该QQ号用挑逗性言语吸引购买者,并向购买者发送微信“小熊饼干”的二维码收取钱款,购买者支付成功后,许某明让购买者添加“蜜桃软妹”QQ号发送淫秽视频和图片。其和许某明贩卖淫秽物品获利约200元。其一共成功引流3人,但只有QQ昵称“毒狼”的人向其和许某明支付39.9元购买淫秽视频,许某明微信转账给其10元。
13、被告人许某明供述,证实2022年3月,其在快手刷到一个衣着较为暴露的美女视频并点赞,后对方给其私信一段文字,其添加文字里的QQ号后,对方跟其聊天吸引其购买淫秽视频,其通过支付宝支付10元给对方购买了700多个视频,并添加对方发来的群链接,群内经常发送淫秽图片,其认为有利可图。2022年3、4月份,其开始在快手软件发布一些穿着暴露的美女视频吸引有意向购买的人。2022年4月初,其因QQ号异常被封,便向刘某玉借用她的QQ号(账号2919********,昵称“小猫”)贩卖淫秽视频,刘某玉发现借用给其的QQ号空间上传了淫秽视频和图片向其询问原因,其开始邀请刘某玉跟其一起贩卖淫秽视频。刘某玉答应后其将“小猫”QQ号归还给刘某玉负责引流,并教她如何吸引别人,刘某玉吸引到购买者后将其使用的QQ号242151****昵称“喵小姬”的QQ号推荐给购买者添加,其通过“喵小姬”QQ号向购买者发送微信“小熊饼干”的二维码收取钱款,支付成功后,其让购买者添加其昵称“蜜桃软妹”597453040的QQ号,通过该QQ号给购买者发送淫秽视频。刘某玉共帮其引流3人,只有昵称“毒狼”的QQ号支付39.9元向其购买700多部淫秽视频,其微信转给刘某玉10元。其一共向10人出售淫秽视频,获利约400元,其贩卖淫秽视频挣钱后,陆陆续续给刘某玉转账200元左右,但刘某玉并不知道这200元是什么钱。其没有出售过淫秽图片,没有人感兴趣其也不主张出售。
以上证据来源合法、且能形成完整的证据链,充分证实本案的事实存在,本院予以确认。
针对控辩双方争议的焦点,本院综合评判如下:
关于本案是否属于情节特别严重的问题。根据《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利用互联网、移动通讯终端、声讯台制作、复制、出版、贩卖、传播淫秽电子信息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一)》(法释[2004]11号)的规定,以牟利为目的,利用互联网、移动通讯终端制作、复制、出版、贩卖、传播淫秽电影、表演、动画等视频文件二十个以上的,以制作、复制、出版、贩卖、传播淫秽物品牟利罪定罪处罚;数量达到规定标准的二十五倍以上的,应当认定为“情节特别严重”。上述解释将这些淫秽电子信息分别规定了统一的数量标准。即淫秽电影、表演、动画等视频文件20个以上,淫秽音频文件100个以上,淫秽电子刊物、图片、文章、短信息等200件以上。无论淫秽电影、表演、动画等视频文件的持续时间长短,是1个小时也好,是十几分钟也好,只要属于这类视频文件,就共同计算数量。1件淫秽期刊可能包括许多淫秽图片、文章,仍然按照1件计算。按件计算的淫秽期刊,与单独成张的淫秽照片、单独成篇的淫秽文章共同计算数量。本案中,被告人许某明、刘某玉贩卖的淫秽视频数量经鉴定为600部,未发现有涉及未成年人的淫秽视频,已超过司法解释规定的二十五倍以上,属于情节特别严重。故对许某明及刘某玉辩护人提出本案属于一般情节的辩护意见,本院不予采纳。
关于刘某玉是否是被许某明胁迫的问题。庭审中,被告人许某明一直称刘某玉是被其以感情胁迫后才参与本案。但从双方聊天记录来看,而是许某明教刘某玉如何进行“引流”,刘某玉并无抗拒之意或之举,而是根据许某明所教导的去跟有意购买的人进行沟通,故对许某明的该辩解意见,本院不予采纳。
本院认为,被告人许某明、刘某玉以牟利为目的,贩卖淫秽物品,其行为已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六十三条第一款之规定,构成贩卖淫秽物品牟利罪。公诉机关指控罪名成立,本院予以支持。在共同犯罪中,许某明提出贩卖淫秽物品,指导刘某玉如何与他人沟通吸引他人购买,并负责将淫秽视频贩卖给有购买意图的买家并收款,在本案中起主要作用,依法应对其所参与的全部罪行承担责任;刘某玉根据许某明的指示,负责在QQ聊天吸引他人购买淫秽视频,并向买家推送许某明的QQ及微信,在本案中起次要作用,系从犯,依法应当从轻或者减轻处罚;许某明主动向公安机关投案,并能如实供述其犯罪事实,系自首,依法可以从轻或者减轻处罚;刘某玉归案后能如实供述其犯罪事实,系坦白,依法可以从轻处罚;许某明、刘某玉主动退出违法所得,可酌情从轻处罚。根据《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利用网络云盘制作、复制、贩卖、传播淫秽电子信息牟利行为定罪量刑问题的批复》(法释[2017]19号)规定,对于以牟利为目的,利用网络云盘制作、复制、贩卖、传播淫秽电子信息的行为,在追究刑事责任时,鉴于网络云盘的特点,不应单纯考虑制作、复制、贩卖、传播淫秽电子信息的数量,还应充分考虑传播范围、违法所得、行为人一贯表现以及淫秽电子信息、传播对象是否涉及未成年人等情节,综合评估社会危害性,恰当裁量刑罚,确保罪责刑相适应。本案中,许某明、刘某玉虽然不是利用网络云盘贩卖淫秽视频,但也是主要通过互联网贩卖,因此也应参照该批复的精神。二人贩卖的淫秽视频经鉴定为600部,已达到司法解释的情节特别严重的情形,但该案经查实上述600部淫秽视频仅贩卖给了一人,获利39.9元,传播对象非未成年人,传播范围较小,社会危害性较小,且二人平时表现较好,如果对二人判处十年有期徒刑会导致罪责刑失衡。根据罪责刑相适应原则,本院决定对二被告人减轻处罚并适用缓刑。许某明、刘某玉回到社区后,应当遵守法律、法规,服从监督管理,接受教育,完成公益活动,做一名有益社会的公民。据此,根据被告人许某明、刘某玉的犯罪事实、性质、情节以及对于社会的危害程度,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六十三条第一款、第三百六十七条、第二十五条第一款、第二十六条第一款、第四款、第二十七条、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三款、第七十二条、第七十三条第二款、第三款、第五十二条、第五十三条、第六十四条及《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利用互联网、移动通讯终端、声讯台制作、复制、出版、贩卖、传播淫秽电子信息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一)》第一条、第二条之规定,判决如下:
一、被告人许某明犯贩卖淫秽物品牟利罪,判处有期徒刑三年,缓刑四年,并处罚金人民币三千元;
(缓刑考验期,从判决确认之日起计算;罚金限于判决生效后三十日内缴纳完毕,逾期不缴纳的强制缴纳。)
二、被告人刘某玉犯贩卖淫秽物品牟利罪,判处有期徒刑三年,缓刑三年,并处罚金人民币二千元;
(缓刑考验期,从判决确认之日起计算;罚金限于判决生效后三十日内缴纳完毕,逾期不缴纳的强制缴纳。)
三、被告人许某明、刘某玉退出的违法所得39.9元,予以没收,上缴国库。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崇左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十份。
审 判 长 黄秋玲
审 判 员 黄晓宁
人民陪审员 黎卫东
二〇二四年三月十三日
书 记 员 何屹明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编辑:庄清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