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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用追加被执行人!这 9 种情况可直接执行案外人财产

来源:国普网 作者: 时间:2026/2/28 12:23:06

很多人在申请执行的时候存在一种错误的观念,认为只有被执行人自己名下的财产才能够被执行。 

如果财产在其他人那里,那么就需要花费较多的时间来把对方追加为被执行人,这个过程既麻烦又耗费时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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实际上没有必要那么麻烦,法律清楚明确地规定存在9种情况,即使财产处于案外人名下,也能够直接去执行,不需要走追加那个程序,这样能够节省不少时间和精力。 

01 拒不协助执行人

要是案外的人,比如银行、单位或者个人等,手中拿着法律文书所指定要交付的财物或者票证,在收到法院协助执行通知之后,与被执行人一起转移、隐藏财产,并且超过期限还没有将其追回来,法院就可以裁定让案外人承担赔偿的责任,直接对案外人的财产进行执行。

02 履行到期债务的第三人                   

当第三人收到法院的《履行到期债务通知书》后,在十五天内既没有提出不同的意见,也没有去履行债务。 

并且债权是真实且明确的,而且已经到了还款的期限,在这种情况下法院就可以直接裁定去执行第三人的财产。 

03 代持财产的实际权利人       

 如果财产被第三人占有的情形(动产),或者登记在第三人名下(比如不动产、股权等情形),并且第三人以书面形式确认该财产属于被执行人,同时不存在证据能够证明是善意取得或者存在真实的交易,那么法院便可以对该财产进行查封、扣押、冻结操作。 

04 共有财产中的被执行人份额       

 要是被执行人与案外人所拥有的财产是共同共有或者按份共有的情况,例如夫妻共同的房产、合伙企业的资产这类情形,法院可以去查封、扣押、冻结全部财产。 

 但是执行的范围局限在被执行人所应有的份额那一部分,并且还需要通知共有人。 

05 未过户但已实际占有的买受人财产       

 如果被执行人已经支付了全部或者是大部分的价款,并且实际占有了不动产或者是动产,同时没有办理过户登记手续不是由于买受人自身的原因所导致的(比如政策限制、出卖人不予以配合这类情况),而且申请执行人同意协助支付尾款,又或者出卖人同意从变价款当中优先进行支付,法院就可以查封该财产。 

06 个人独资企业的投资人或企业财产      

 若被执行人为个人独资企业,不能清偿债务,法院可直接执行投资人名下财产;若被执行人为投资人,也可直接执行该个人独资企业名下财产,无需追加。 

07 个体工商户的经营者或字号财产       

 若被执行人为个体工商户字号,法院可直接执行经营者个人名下财产(个人经营)或家庭财产(家庭经营);反之,若经营者为被执行人,也可直接执行个体工商户字号财产。      

08 法人与其分支机构之间的财产           

 若被执行人为法人,其直接管理的财产不足清偿债务,法院可直接执行分支机构财产;若被执行人为分支机构,不能清偿债务,法院可直接执行法人其他分支机构财产。 

09 执行担保人财产       

 担保人向法院提供财产担保或保证担保,法院决定暂缓执行,暂缓期届满后被执行人仍未履行,或暂缓执行期间担保人有转移、隐藏、变卖、毁损担保财产等行为,法院可直接执行担保财产或担保人名下财产,但不得将担保人追加为被执行人。

编辑:庄清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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