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出外勤=自由上下班?
近日,话题
“男子上班2年
190天在家打卡被辞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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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件回顾
2021年1月11日,公司与郭某签订期限至2023年6月30日的劳动合同,郭某负责公司药店选址工作。
《人事管理制度》作为合同附件,郭某已于2022年5月1日签字确认。该制度明确,虚报出勤记录、累计迟到早退达到规定次数,均属严重违纪,公司可解除劳动关系;外勤须提前申请并经审批,无记录按旷工处理。
2023年2月22日,公司以郭某存在54天外勤打卡地点与工作地不符、迟到等行为,违反规章制度为由送达解除通知,并于次日解除劳动关系
郭某随即申请仲裁,主张赔偿金15000元未获支持,郭某不服,诉至法院。
经查实,郭某在职期间共有190余次在居住小区及附近“原地打卡”。
法院判决
一审法院
公司解除劳动合同符合法律规定:
郭某的工作内容虽然为选址,但其因公外出并未提交申请、经过审批或事先征得领导同意;
郭某并未在公司或选址地进行打卡,如其客观到达选址地或进行了实地选址,完全具备选址地打卡的条件;
其在居住小区附近打卡190余次,无法证明其真实的出勤、工作情况。
综上,公司因郭某严重违反公司规章制度,解除与郭某的劳动合同属合法解除,亦无需经济赔偿金。
二审法院
关于公司解除与郭某的劳动关系是否属于违法解除的问题,公司《人事管理制度》中规定,伪造、篡改、虚报出勤记录或利用职务之便虚拟人员工资,属于严重违反公司规章制度,公司有权与员工解除劳动关系。
公司提供的打卡记录中,有190余次是在家附近打卡,属于违反公司规章制度的行为。依照《劳动合同法》规定,劳动者严重违反用人单位的规章制度的,用人单位可以解除劳动合同。
因此,公司以郭某违反公司规章制度为由解除与郭某的劳动合同,符合上述法律规定,法院予以支持。
虽然郭某主张对《人事管理制度》的内容并不知晓,但该《人事管理制度》中有郭某本人签字,证明公司已经将该制度向郭某进行告知。
综上,对于郭某主张公司属于违法解除的请求,法院不予支持。
坚守职业诚信底线
避免因侥幸违规
付出不必要的代价
编辑:建君