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以案释法 | 安康一小伙去年骑摩托车撞伤人,今年满十八岁被告上法庭!

来源:安康市旬阳法院 作者: 时间:2026/3/16 11:03:29

未成年人侵权,监护人依法承担赔偿责任,这是法律规定,也是社会共识。但如果侵权行为发生在未成年阶段,而被起诉时侵权人已经成年,监护人是否仍需担责?责任又该如何划分?安康市旬阳法院某法庭近日审结的一起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案件,给出了明确答案。

案情回顾

2025年9月,尚未成年的“追风少年”小张驾驶摩托车,因操作不当,撞上了在路边停车休息的刘某,导致两人受伤、车辆受损。交警部门认定,小张负事故全部责任。事故发生后,刘某因医疗费、护理费等赔偿问题多次与张家协商,但始终未能达成一致。无奈之下,刘某一纸诉状将小张及其父亲老张告上了法院。此时,距离事故发生已过去数月,小张已年满18周岁。

法院审理

案件的核心争议点在于:小张实施侵权行为时尚未成年,监护人老张依法应承担赔偿责任;但案件起诉时小张已成年,具备完全民事行为能力,赔偿责任是否应当由小张自行承担?抑或两人应共同承担?这一问题直接关系到赔偿责任主体的确定,也关乎受害人权益的最终实现。

法院经审理认为,本案事故发生时小张尚未成年,属于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其造成的损害依法应由监护人老张承担赔偿责任。同时,法院注意到,小张虽在起诉时已满18周岁,但仍在学校就读,现有证据无法证明其以自己的劳动收入为主要生活来源。因此,小张仍不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人的独立经济能力。但鉴于其已成年,可以作为独立的诉讼主体参与诉讼,并对其未成年时的侵权行为承担相应责任。

最终,法院判决:由被告小张、老张共同赔偿原告刘某各项损失1万余元;赔偿费用先从被告小张的财产中支付,不足部分由被告老张支付。

典型意义

本案是一起典型的未成年人侵权责任纠纷。它不仅告诉广大未成年人:年少时闯下的祸,成年后仍需自己“买单”;也警示所有监护人:履行好监护职责,加强对未成年子女的教育和管束,才能从源头上避免此类纠纷的发生。

编辑:萧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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