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近日,有媒体报道称,云南省昭通市镇雄县“蓄菁学校”一名六年级学生因给老师起绰号,遭到该校教师扇耳光致耳部损伤。目前此事已得到初步妥善解决。
4月10日,云南昭通镇雄县的王先生向媒体报料称,他女儿在当地一所名为“蓄菁学校”的私立学校读六年级,并在该校寄宿。7日晚,因女儿给该校一老师起外号,被这名老师扇了四耳光,“当时就打流鼻血了,之后她说头晕耳鸣,第二天到医院检查,医生诊断为耳损伤。”
当地警方正在协调解决此事,涉事老师也已向被打学生及其家长道歉,“学生给老师起外号,这是对老师的一种侮辱,老师教育学生下手重了一点”。

王先生女儿被老师扇耳光后的就诊病历
11日下午,王先生告诉记者,镇雄县相关部门已妥善解决此事,涉事老师愿意给予补偿。
王先生称,4月11日,镇雄县相关部门的工作人员找他了解了详细情况,经调解,涉事老师与女儿互相道了歉,“我女儿给老师起外号肯定有错在先,我教育了她,让她先向老师道歉,后面我们也会加强对孩子的教育,老师也给我女儿道了歉,说行为过激了,老师还愿意给一笔补偿金”。
据悉,事发后,当地相关部门高度重视,已组织涉事教师与学生家长进行调解。涉事教师已向学生表达歉意,并承诺给予包含误工费在内的民事补偿。教育行政部门对涉事教师作出严肃处理,并以此为契机在全县范围内开展师德师风专项整治工作。
针对此事引发的法律及教育边界问题,云南天外天律师事务所律师李俊蓉从法律角度进行了解读。
李俊蓉表示,教师扇学生耳光的行为,其实质是在教育教学管理过程中对学生实施体罚。根据教育部《中小学教育惩戒规则(试行)》的规定,教师在课堂教学、日常管理中可采取的惩戒措施仅限于责令赔礼道歉、做口头或书面检讨等,体罚、变相体罚是被明确禁止的。在司法实践中,根据民法典及相关司法解释,普遍认为教师为维护教学管理秩序对学生进行体罚,属于职务行为,学校应当对教师的职务行为承担民事责任。教师对学生造成人身损害,学生可以要求学校承担民事责任;学校承担赔偿责任后,可以依据民法典第一千一百九十一条向该涉事教师追偿。
对于未成年人的保护是全社会的法律底线。李俊蓉分析,给老师起绰号属于违纪行为,老师应采取合法合理的教育手段。扇耳光不仅是对学生身体的伤害,更是对其人格尊严的公然侵害。本案中“耳损伤”的伤情鉴定结果至关重要,建议家长在签署补偿协议时,应明确约定后续复查及可能出现的后遗症责任归属。
李俊蓉说,本案是一起民事侵权纠纷,其折射出的师德师风与教育方法问题值得深思。当地教育部门“举一反三”开展整顿,不仅是为了个案赔偿,更是重申任何理由都不能成为教师伸向学生的暴力借口。
综合;极目新闻、央广网、光明社教育家
编辑:石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