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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务员巨额财产来源不明罪新规:低于300万或不再追究

来源:国普网 作者: 时间:2026/4/18 14:22:13

国普网讯:据刘树龙律师公众号信息,2026年4月10日,最高人民法院和最高人民检察院联合发布《关于办理贪污贿赂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二)》,该解释第五条规定“国家工作人员的财产、支出明显超过合法收入,不能说明来源,差额在三百万元以上不满一千万元、差额在一千万元以上的,应当分别认定为刑法第三百九十五条第一款规定的‘差额巨大’、‘差额特别巨大’。”在此之前,巨额财产来源不明罪立案追诉的要求是,数额在30万元以上,需要追究刑事责任。从30万元直接提升至300万,入罪门槛提高10倍。该解释将于2026年5月1日起实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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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的司法解释发布后,正在办理的案件和尚未办理的案件,以及已经侦查终结,移送审查机关审查起诉的案件,将按照新的司法解释处理。

例如张某某在深圳担任四级调研员,深圳调研员合法收入为40万/年。2025年9月,纪委监委接实名举报,经核实,张某某在银行存款中有200万超出合法收入,且不能说明来源。超过30万元的法定标准。之后,张某某被纪委监委留置,留置结束后移送检察机关审查起诉。在检察院审查起诉阶段,新的司法解释发布,要求300万以上才能追究刑事责任。2026年5月1日当天,张某某将被作出无罪不起诉,被无罪释放。 

已经起诉至法院的案件,只要5月1日前没有完成二审终审宣判,均会被宣告无罪释放。 一方面,显著提高了国家工作人员巨额财产来源不明罪的追诉标准。 

另一方面,大幅降低了非国家工作人员受贿罪的入罪门槛,比如医生收回扣累计超过3万就入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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就连香港城市大学法律学院教授都评论说:“对医生是真狠,对干部是真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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同时,从 2026 年 5 月 1 日开始,民营企业老板挪用公司资金超过3万就可能入刑。 

不少老板习惯从公司账上拿钱周转,炒股、投资、借给亲友,觉得只是临时用一下,赚了钱再还回去就没事。按照新规,这类行为都属于挪用资金归个人使用,达到3万就会被追究刑事责任,哪怕是实际控制人,也不能把公司资金当成私人钱包随意支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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按照新规,非国家工作人员受贿罪的定罪量刑标准,将统一参照国家工作人员受贿罪执行。具体到医疗领域,这意味着长期存在争议的“回扣”问题,将被纳入更严格的刑事规制范围。过去,一些医务人员收受药品或医疗器械供应商回扣,往往因为金额不大、标准较高而难以入刑。而新规明确,累计金额达到3万元,就可能面临刑事追责。这一变化无疑大幅压缩了灰色空间,也释放出强化行业整治的明确信号。 

再看巨额财产来源不明罪,适用于国家工作人员,是指其财产、支出明显超过合法收入,且本人不能说明来源的情形。在此前规定中,立案追诉标准为差额30万元以上。而新规将这一门槛直接提高至300万元,并进一步细化为“300万至1000万为差额巨大,1000万以上为差额特别巨大”。换句话说,如果一名公务员存在来源不明的财产,但差额低于300万元,可能将不再需要被追究巨额财产来源不明罪刑事责任。 

当然,如果是其他罪,比如有确切证据且数额较大的贪污、受贿等,照样追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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编辑:庄清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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