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在我们生活中,狗狗不仅是看家护院的好手,更是很多家庭不可或缺的伙伴。然而,有人却将贪婪的目光投向了这些忠诚的动物,干起了“偷狗贼”的勾当。近日,长顺县人民法院审理了一起盗窃罪案件,以盗窃罪分别判处被告人吕某甲、吕某乙有期徒刑八个月、有期徒刑十一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二千元。
基本案情
被告人吕某甲、吕某乙为同村村民,二人不想着靠勤劳致富,反而动起了盗狗贩卖获利的歪心思。二人商议,由吕某乙购买盗狗所用的弩、毒针及药物,盗窃过程中,吕某甲负责开车寻狗,吕某乙负责射杀狗并将狗带上车盗走。两人分别到摆所镇、鼓扬镇共计实施了2次盗窃行为。经某价格认证中心认定,被实施盗窃行为的三条狗在基准日认定价格为2082.60元。
法院审理
长顺县人民法院经审理认为,被告人吕某甲、吕某乙以非法占有为目的,使用私密手段窃取他人财物,数额较大,两被告人的行为构成盗窃罪,应依法予以惩处。鉴于两被告人具有自愿认罪认罚等从宽情节,另被告人吕某乙系累犯,法庭遂依法作出上述判决。
法官提醒
“君子爱财,取之有道”,切勿心存侥幸,试图通过非法手段获取财物。任何妄图通过非法手段获取财物的行为,都终将受到法律严惩。同时提醒广大养犬人士,平时一定要提高警惕,加强防范,一旦发现有人偷盗家犬,及时报警,积极配合警方打击此类违法犯罪活动。
法条链接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盗窃罪】盗窃公私财物,数额较大的,或者多次盗窃、入户盗窃、携带凶器盗窃、扒窃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或者单处罚金;数额巨大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数额特别巨大或者有其他特别严重情节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无期徒刑,并处罚金或者没收财产。
供稿:长顺县人民法院
编辑:永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