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卖猪肉太累了,赚不到钱,我们自己也吸笑气,就想到卖笑气赚钱。”这是庐江县首例非法经营“笑气”案件,犯罪嫌疑人刘某甲到案后如实交代了作案动机。案件由庐江县检察院依法提起公诉,2026年3月,法院以非法经营罪判处被告人刘某甲等3人有期徒刑一年至十个月不等,各并处罚金。宣判后,刘某甲不服判决提起上诉,后主动撤回上诉。目前原判决已生效。

(图片源自网络)
案件简介
刘某甲、刘某乙、王某某三人在庐江经营猪肉铺生意。2025 年年初,三人觉得卖猪肉太累,又赚不到钱,加之自身均有吸食“笑气”的恶习,便合计做起贩卖“笑气”的违法勾当。三人分工明确:由王某某对接上线购进“笑气”,刘某甲在本地找下家出售,刘某乙专门租车负责运输配送。
2025年2月至9月案发期间,三人通过微信线上联络客户,以每罐200元至300元的价格对外售卖“笑气”300余罐,累计销售金额7万余元,非法获利3万余元。
2025年5月,公安机关对该案立案侦查。鉴于案情复杂,公安机关邀请庐江县检察院依法介入,同步引导侦查取证。今年3月,庐江县检察院对刘某甲等3人以非法经营罪提起公诉。
知识链接
“笑气”学名一氧化二氮,是一种呈无色、有甜味气体,因可使面部肌肉痉挛而出现发笑表情,也因此被称为“笑气”。
“笑气”在人体内的弥散速度很快。人体吸入高浓度的“笑气”时,血液的氧饱和度会迅速下降,导致出现因缺氧而产生的头晕、胸闷、肢体不受控制等一系列症状。重度成瘾者会产生幻觉,表现狂躁并伴随暴力攻击性行为。长期大量吸食会影响人体维生素B12的代谢,进而导致神经损伤,严重的会致残或因缺氧而窒息死亡。
检察官提醒
检察官提醒:
“笑气”虽不属于法律意义上的毒品范畴,但被列入《危险化学品目录》,未经许可生产、经营、储存、运输以及使用“笑气”都是违法的。
非法贩卖、运输或储存:依据《刑法》第225条,可按“非法经营罪”追究刑事责任,情节严重者处5年以下有期徒刑或拘役,并处罚金。
非法吸食:依据《治安管理处罚法》第30条,以“非法使用危险物质”处10-15日拘留,情节较轻者处5-10日拘留。
“笑气”不好笑,所谓快乐,实则伤害。别让一时欢愉,酿成一生悲剧。自觉抵制并做到“不好奇、不尝试、不滥用”。如发现有人吸食、贩卖“笑气”,请立即拨打110报警!
编辑:建君