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酒驾逃跑还撞车?真“刑”!

来源:大同区法院 作者: 时间:2026/7/11 11:56:31

酒驾醉驾是严重的交通违法行为,更是触碰法律红线的犯罪行为,严重威胁人民群众生命财产安全。可仍有个别驾驶员心存侥幸、以身试法,酒后驾车上路,遇交警检查不仅不配合,还引发连环交通事故,最终为自己的违法行为付出沉重的代价。近日,大同区法院就审理了这样一起典型的危险驾驶罪案件。

案情回顾

今年年初,被告人张某与朋友聚餐饮酒,酒后心存侥幸,驾驶机动车送朋友回家。行驶途中,张某偶遇开展车辆检查的执勤警车,因自知酒后驾车违法,当即选择掉头逃窜。慌乱中,张某驾车与前来拦截的执勤警车发生碰撞,张某非但未停车止损,继而又与市民吴某驾驶的轿车发生碰撞,造成车辆受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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车辆停止后,面对执勤民警的检查,张某拒不配合酒精呼气式检测工作,为固定证据,民警依法将张某带至大庆市某医院进行血样提取。经鉴定,张某血液中乙醇含量为124.8mg/100ml,属于醉酒驾驶机动车。案发后,张某与吴某达成民事和解。

法院审理

案件开庭过程中,承办法官结合案件事实、相关法律法规,对张某开展深刻的法治教育,阐释醉酒驾驶机动车的严重社会危害性、违法性以及拒不配合执法、连环肇事的从重情节,劝导张某深刻反思自身错误,牢记惨痛教训,敬畏法律、严守规则。经法官释法明理,张某认识到自身行为的严重错误,当庭悔过,自愿认罪认罚。

法院结合全案事实、被告人认罪悔罪态度及民事和解情节,依法判决:被告人张某犯危险驾驶罪,判处拘役一个月,并处罚金一万元。

法官提醒

本案中,张某的行为不仅扰乱道路交通秩序、妨害公务执法,更对公共安全造成极大隐患。酒驾醉驾无小事,任何酒后驾车的行为,都是对自己和他人生命财产安全的漠视。

在此,法官郑重提醒广大机动车驾驶员:开车不喝酒、喝酒不开车绝非一句简单的口号,而是必须坚守的法律底线和安全准则。希望大家引以为戒,摒弃侥幸心理,自觉遵守道路交通法律法规,坚决抵制酒驾、醉驾等各类交通违法行为,文明驾驶、安全出行,共同营造安全、有序、畅通的道路交通环境。

编辑:萧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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